分所专栏 | 劳动者生育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
文| 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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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育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是常见的一种争议,现就该争议分析如下:
该争议主要有三个焦点:一、劳动者享受生育津贴需要哪些条件;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为一回事;三、劳动者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偿。因为生育保险目前实行地市级统筹,各地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但总体看来主要有两个条件:
1. 用人单位需要累计或连续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
2. 劳动者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规定。即,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有劳动者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混为一谈,导致争议发生。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主要区别有两点:
1. 支付的主体和给付的对象不同。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用人单位的,专门用来支付给女职工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而产假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给符合条件生育的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这时候,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形式上看就是生育津贴,但不能说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二者实质上不是一回事。
2. 计发方式不同。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执行);产假工资则是劳动者生产前正常出勤时的月实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或因劳动者刚入职不久就生育的按照规定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那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呢?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者生育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要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用以弥补其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损失。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或未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导致劳动者产假期间无法享受的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了一定期限的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先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才有申领生育津贴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即,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产假工资。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间较短,仅仅因法规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此时,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发放产假工资。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所以其生育期间当然享受工资保障。
综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是一回事。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都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区别在于,如果为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支付给劳动者的产假工资由申领的生育津贴进行补贴;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支付的产假工资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买单。如果因入职时间短,生育时因缴费月数不足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产假工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部分地区规定,在缴费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社部门申领生育津贴作为补贴。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做好人文关怀,让职工更有归属感和获得感,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争议发生。建议劳动者面对类似争议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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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年糕
专业审核|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